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