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第二十六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必须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