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