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