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