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