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