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