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