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立法法》规定应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