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