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