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应用相关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