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销售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返还、解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