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