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九条有效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