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有效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