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有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