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六条有效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