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四条有效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