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