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