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行业管理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对旅游者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理三十日。其他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