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二十周岁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应当及时免费出具证明。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