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