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二千元罚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不批准再生育或者注销生育证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