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依法查处,并及时互相通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