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经济事项监督议案时提出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