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补助的范围是:

(一)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的学生;

(二)民族部(班)的学生;

(三)民族预科班的学生;

(四)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农村户籍考取大学本科的困难学生(限一次性入学补助)。

上述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