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