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城乡供水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