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水生产纳入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通过多种渠道投资兴建中水生产设施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加强污水的回收利用,规定中水使用的范围和补偿办法,提高中水利用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