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本条例所称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立管、地沟底管。本条例所称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是指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