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可能影响既有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