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