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能力和生源规模核定,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