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