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水域管理区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地下采煤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