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国家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二)不使用罚款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三)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