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供热企业在供热设施抢修过程中,确需挖掘道路、移动管线、迁移林木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在抢修结束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