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供热企业应当按规定在城市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