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热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期限和计费方式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逾期不缴纳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热,收取违约金。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