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督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财政、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族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