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复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