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复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