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在民族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自愿捐资助学,支持民族教育发展成绩突出的;(三)长期从事民族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