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民族教育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民族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不得顶替正常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