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用海范围内的垃圾和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