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科普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