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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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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