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