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